内幕交易
第九十五条 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在孵企业产(股)权挂牌交易活动。
第九十六条 前款所禁止的行为既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参与在孵企业产(股)权挂牌交易,也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故意透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从而间接地利用内幕信息参与在孵企业产(股)权挂牌交易。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在孵企业产(股)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该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产权拥有人或其负责人;
(三)发行企业其他可以获得该企业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结算中心的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九十八条 下列各项内容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为内幕信息:
(一)挂牌企业的挂牌交易公告书、年度和中期报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及本规则有关条款规定必须予以公布的事宜。
(二)挂牌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投资决策,以及其他对挂牌企业的未来发展或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对在孵企业产(股)权行情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决定;
(五)经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管理部门认定,对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的回避及保护
第九十九条 在下列事项宣布的前一个月内,挂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参与本在孵企业产(股)权的买卖:
(一)企业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发布之前;
(二)中期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出台之前。
第一百条 挂牌企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守企业秘密,在内幕信息未公布之前,不得在企业本部之外的任何范围内泄漏。
第一百零一条 为确保未经公开的内幕信息不被用于非正当途径,严禁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在孵企业产(股)权买卖。
第一百零二条 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从业人员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知晓有关内幕信息,应严格保密。对于故意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该内幕信息流传在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如果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从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有关可能影响在孵企业产(股)权行情的未公开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员,应首先向五板资本市场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作出书面报告,在获准同意后方能透露。
造假市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会员均不得以影响某种在孵企业产(股)权价格和引诱客户买入或卖出某种在孵企业产(股)权为目的,故意散布,或授权人散布有关信息。本款所称散布包括口头及书面散布。
第一百零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交易会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以欺骗为目的的交易。
欺诈客户
第一百零六条 在办理委托业务时,交易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活动:
(一)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在孵企业产(股)权;
(二)不按本系统规定的时间向客户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擅自或假借客户的名义挪用、买卖或借出客户的在孵企业产(股)权和资金,或把客户托管的在孵企业产(股)权用作抵押品;
(四)故意曲解客户委托真实含义,或故意利用客户委托表达不清楚之处,为客户办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在孵企业产(股)权卖卖;
(五)为达某种目的,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在孵企业产(股)权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