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罚则
第一百零七条 投资者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托管中心和交易会员有权向其追索赔款。
第一百零八条 投资者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有权对有关当事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交易会员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规定其限期改正。
第一百一十条 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托管中心违反第二十一条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管理部门规定其限期改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会员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规定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资格,对投资者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应由其交易会员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会员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规定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资格,触犯刑律的,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将对有关当事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会员违反清算交割规定,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者,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规定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参与资格,触犯刑律的,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将对有关当中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