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投资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挂牌企业董事可以兼任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挂牌企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兼任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
(六)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兼任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兼任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方到期未清偿,不得兼任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或者聘任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条 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应当遵守挂牌企业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挂牌企业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应当保证五板资本市场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一条 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的职责:
(一)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为挂牌企业与五板资本市场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五板资本市场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挂牌企业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挂牌企业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挂牌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向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挂牌企业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五板资本市场和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
(七)负责保管挂牌企业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挂牌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挂牌企业章程、本规则及企业产权挂牌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挂牌企业章程及本经营部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挂牌企业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挂牌企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五板资本市场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在孵化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须经过五板资本市场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五板资本市场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五板资本市场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五十三条 挂牌企业应当在企业产(股)权挂牌后一周内或原任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离职后一周内正式聘任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在此之前,挂牌企业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挂牌企业董事会聘任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应当向五板资本市场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保荐书,内容包括被保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被保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保荐人取得的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住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住所等;
(六)挂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住所等。
第五十五条 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五板资本市场可以建议挂牌企业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挂牌企业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挂牌企业章程和五板资本市场有关规定,给挂牌企业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五板资本市场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挂牌企业董事会解聘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或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辞职时,挂牌企业董事会应当向五板资本市场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代表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挂牌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挂牌企业在聘任在孵企业产权交易代表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