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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牌在孵企业收购问题的暂行规定

   2021-05-25 五板资本市场五板资本市场
核心提示: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挂牌交易的在孵企业的流通在外产(股)权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所有在孵企业产(股)权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在孵企业产(股)权。
为了规范收购产(股)权挂牌交易在孵企业行为,促进在孵企业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参照《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产(股)权挂牌交易的在孵企业的收购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产(股)权挂牌交易的在孵企业流通在外的在孵企业产(股)权达到10%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和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企业流通发行在外的在孵企业产(股)权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企业10%以上流通在外的在孵企业产(股)权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采用非交易过户获得产(股)权挂牌交易在孵企业流通在外的在孵企业产(股)权时,必须通过五板资本市场产权交易托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产(股)权挂牌交易的在孵企业10%以上流通在外产(股)权后,其持有该种在孵企业产(股)权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在孵企业产(股)权流通在外总额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两项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在孵企业产(股)权。
二、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挂牌交易的在孵企业的流通在外产(股)权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所有在孵企业产(股)权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在孵企业产(股)权。
(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月内由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在孵企业产(股)权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在孵企业产(股)权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这种在孵企业产(股)权。
三、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提供本身的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由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在孵企业产(股)权未达到该企业产权总数的51%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该企业流通在外的在孵企业产(股)权,不得超过该企业流通在外的在孵企业产(股)权总数的10%。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在孵企业产(股)权达到该企业产权总数的75%以上的,该企业应当在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在孵企业产(股)权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种在孵企业产(股)权。
五、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在孵企业产(股)权达到该在孵企业产(股)权总数的90%时,其余产权拥有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在孵企业产(股)权。
六、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规定所有受要约人。规定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记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这种在孵企业产(股)权。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并报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及主管人员,由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指定的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重大案件由在孵企业产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决定。
八、本规定由五板资本市场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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