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在孵企业产(股)权市场秩序,规范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行为,保护企业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五板资本市场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交易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系统进行在孵企业产(股)权挂牌交易的在孵企业产(股)权,一律由五板资本市场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组织各交易会员在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交易托管中心对交易孵化企业产权集中托管,换发在孵企业产(股)权保管卡。今后产(股)权拥有人一律凭在孵企业产(股)权保管卡及企业法人有效凭证进行交易和利润分配。
第二条 企业申请在孵企业产(股)权托管,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本经营部复核,并须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三条 企业申请在孵企业产(股)权托管,必须按规定向五板资本市场提供完整的产(股)权拥有人名册(软盘),产(股)权拥有人名册应包含产权拥有人姓名、持份比例、在孵企业产(股)权代码、营业执照及联系住所。
第四条 产(股)权拥有人办理在孵企业产(股)权托管手续,须持在孵企业产(股)权证明及营业执照到其选定的在孵企业产权(股)交易会员处办理。
第五条 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工作人员在接收产权拥有人办理托管手续时,须对在孵企业产(股)权的原始产权拥有人合法性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在孵企业产(股)权,为其更换在孵企业产(股)权保管卡。
第六条 凡因捐赠、企业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发生的有法律效力的在孵企业产(股)权转让,由转让双方持各自的营业执照到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托管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工作人员在对在孵企业产(股)权的原始产权拥有人的名称及营业执照核实无误后,先予办理过户,然后办理托管业务。办理过户时收取过户费10元。
第七条 凡未经许可私下办理在孵企业产(股)权转让者,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托管中心不予承认,亦不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条 凡未经许可私下进行在孵企业产(股)权转让而自己无法找到原始产权拥有人者,可持营业执照及在孵企业产(股)权保管卡到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托管中心申请查询,工作人员在收取二十元手续费后,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因暂时无法找到原始产权拥有人,在孵企业产(股)权现持有者在第八条缴纳有关费用外,须按在孵企业产(股)权面值总额交纳抵押金,然后由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托管中心为其办理托管手续。三个月内无纠纷发生和未发现伪假在孵企业产(股)权,五板资本市场产权托管中心可退还抵押金。
第十条 各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商和企业未经五板资本市场许可,一律不得擅自办理在孵企业产(股)权托管手续。凡违犯该规定者,除造成一切后果由自己负责外,五板资本市场将依据有关规定上报五板资本市场产(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批准后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五板资本市场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五板资本市场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