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中的做市商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的流动性和有序性,应明确规定其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做市的在孵企业产(股)权给出连续的买卖双向报价。做市商一旦向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并被许可负责某种在孵企业产(股)权的做市时,就必须不间断地主持买卖两方面的市场,连续以自有帐户对该在孵企业产(股)权发出双向买卖报价要约,保证该在孵企业产(股)权在任何时候都只有单一的价格水平,并全数接受投资者按照自己报价价位的买卖承诺,确保交易随时成立。
2、维持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为维持做市在孵企业产(股)权的流动性,做市商要在缺少投资者的买盘时充当买方,缺少投资者卖盘时充当卖方。为此,做市商有义务以较投资者高的出价买入或较投资者低的出价卖出,减少买卖之间的差价,确保市场稳定和价格的连续性。此外,做市商还有义务使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在孵企业产(股)权保持正常的价格波动,当发生突发性事件引起在孵企业产(股)权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做市商应以自营业务平抑市场暂时的失衡,人为加速市场均衡。在平抑价格过程中,所有同一在孵企业产(股)权的做市商应互相协调、配合,以共同维护该在孵企业产(股)权市场的正常运行。做市商的这个义务对扶持市值较低、交易次数少的中小企业在孵企业产(股)权尤具重要意义。
3、信息披露。为确保投资者作出理性的选择,并保持交投活跃,做市商应在指定限额内公开其做市之在孵企业产(股)权买卖报价上的即时交易规模,并公开经营相同在孵企业产(股)权的所有其他做市商的买卖报价。此外,做市商还要提供交易的在孵企业产(股)权的研究报告、寻找投资者和提供建议等。
4、保存交易记录和报告。做市商有义务保存交易记录,即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定期汇总、报告由其做市之在孵企业产(股)权买卖报价的成交情况,并在必要时协助监管部门的调查。
5、禁止关联关系。为保证行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任何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市商不得从事下列与其负责做市的在孵企业产(股)权发行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行为:
(1)不得担任该公司的重要股东,做市商职员亦不得兼任该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2)不得挪用其所负责做市的在孵企业产(股)权成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而成为内幕人士,从而影响和限制其创造市场的能力;
(3)不得接受该公司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佣金或其他报酬;
(4)不得与该公司从事商业交易。
6、操纵市场行为的禁止。做市商不得滥用其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通过单独或者合谋,连续买卖或相互买卖,影响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价格或交易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