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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产权(股)交易的风险及其监管

   2021-05-25 五板资本市场五板资本市场
核心提示: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孵化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
1、对市场风险的监管
(1)涨跌停板制度
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规定的在孵企业产权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在孵企业产权(股)合约的日涨跌幅度定在±300%。
(2)风险准备金制度
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在孵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由在孵企业产权(股)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每年按10%的比例从当年收取的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由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申请,经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批准,报五板资本市场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设立共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会员出现清算和违约风险时,则以会员风险基金进行弥补,其资金主要由会员交纳,对付交易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
(3)稽查制度
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孵化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稽查的内容大体分两部分:交易业务稽查与财务稽查。加强交易会员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尽管交易会员可以通过不同的措施来防范在孵企业产(股)权合约交易的代理风险,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仍然可能会出现重大的损失。机构的代理风险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交易会员本身而言,作为一种完整的组织,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为代理方的机构经营者和作为委托方的所有者的利益可能会不一致,代理方完全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利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造成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害。另一方面,代表交易会员的交易员相对于交易会员而言也是代理人,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交易会员在加强内部管理以外,外部管理机构也要加强对交易会员的外部监管。
(4)应急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措施是针对在孵企业产权合约交易中的异常情况设置的。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市场中常会因投机过度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相应的措施应是多管齐下,具有针对性。管制的重点应放在稽查揭露并处罚内幕交易与联手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查处虚假消息。
2、对交易主体的监管
加强对交易主体的监管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交易的目的出发,应严格限制以投机为目的的在孵企业产(股)权合约交易。孵化企业产权(股)合约只有在真正的被用来交易在孵企业,促进在孵企业产(股)权流动,为在孵企业筹集资金时才有意义,如果被利用为投机的工具只会给市场增加不必要的风险。为了保证市场的安全,对一些带有明显的投机倾向的在孵企业产权(股)合约交易,应该严格加以控制,必要时,行政管理部门可运用必要措施干涉市场。为有效控制风险,在孵企业产权合约交易主体暂定为企业法人,排除自然人参与。具体来说,对交易主体的监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安排:
(1)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申请在孵企业产(股)权合约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小组严格的资格审批。会员必须满足交易系统管理小组规定的各项条件,且服从相关机构的管理监督。
(2)交易主体资格
为控制风险,进入产(股)权交易的在孵企业产(股)权,先限定于由在保荐的产(股)权明晰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双方暂限于企业法人,不包括自然人,分阶段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展到自然人。
(3)保荐人制度
申请在孵企业产权挂牌交易的在孵企业必须经五板资本市场保荐人保荐,保证其信息批露的真实、完整,减少交易的信用风险并辅助其进行有关产(股)权交易事宜。
(4)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拥有的产(股)权份额达到了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代理会员向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报告其有关的各项情况。当某一投资者持有同类在孵企业产权合约的数量超过一定比例时(如20%),就要向在孵企业产(股)权报价信息系统管理部及时报告,每超过一定比率(如5%),就需要重新报告一次。
3、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1)充分公开交易信息。
为了使市场透明化,有必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最活跃的挂牌企业名称,买进、卖出数量及其净头寸。毫无疑问,缺乏交易的透明度则很难评估交易会员的稳健程度,因而也很难估计和控制其系统风险。增加交易透明度的好处是多方面的,而且增加透明度可以成为交易会员改善风险控制系统的动力,因为资信优良的机构,可以享有更低的融资成本。此外,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整个市场受益,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2)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规范在孵企业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以法规、规章的形式规范市场监管。
(3)引入先进的实时风险分析系统
实时的风险分析系统通过组合方式的电脑模拟模型来控制每一清算会员的财务风险,计算不同市场状况下各会员的可能损益。为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在开展在孵企业产(股)权合约交易的过程中也应引入先进的实时风险分析系统。
(4)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
鼓励、引导投资者从在孵企业产(股)权交易系统购买自己看好的企业,让更多的在孵企业所有者在这个市场寻找风险投资资金,同时给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舞台和退出渠道。应就在孵企业产(股)权合约的优缺点、交易制度、风险/收益等内容及时、广泛地对投资者进行教育,以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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