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条款应包括以下条件:除非取得香港交易所就继承公司的股份授予的上市批准,否则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将不可告完成。
2.适用首次上市条件:继承公司也必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最低市值规定和财务资格测试);继承公司须于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两个月前正式委任保荐人。
3.标的公司的估值: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协议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公平市值须达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首次发售所筹得资金(于进行《上市规则》第18B.57条所述之任何股份赎回前)的至少80%。
4.必须引入独立第三方投资:继承公司必须引入独立第三方投资者投资,并必须为专业投资者。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应达到以下要求:
香港SPAC上市条件确定,市值最低8亿港元
(1)若(A)估值超过100亿港币,则香港交易所或可接纳低于7.5%的百分比。
(2)SPAC必须向香港交易所证明,其在刊发《上市规则》第18B.44条所述的公告之时已落实会获得规定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
5.继承公司上市时须至少有100名专业投资者股东。
6.禁售期: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日期起计 12 个月内不得出售上市文件所示中其实益拥有的任何继承公司证券,就该等证券订立任何协议出售有关证券,或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