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申请上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无经营业绩要求:《上市规则》的第8.05、8.05A、8.05B及第8.05C条不适用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即关于经营业绩指标(如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市值/收益测试)的要求。
2.禁止向公众人士营销及容许其买卖:香港交易所必须要确信已有充足安排,确保SPAC的证券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营销或容许他们买卖;香港SPAC首次公开发售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且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只有专业投资者可以交易SPAC证券。
证券的交易单位及认购额不少于100万元港元。
3.应满足其他上市条件:《上市规则》第8.07条、第8.13条及第8.23条以及《第18项应用指引》不适用SPAC,除此之外,SPAC应当满足《上市规则》关于首发上市的其他要求。
4.公开市场规定:SPAC所发售证券在任何情况下均须至少有75名专业投资者,且其中至少20名专业投资者为机构专业投资者,而且机构专业投资者所持证券占比不少于75%。
5.专业投资者:(1)拥有价值不少于800万港元的投资组合的个人;(2)拥有价值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资产的信托法团;及(3)拥有价值不少于800万港元的投资组合或价值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资产的法团或合伙。
6.发行价及集资额:每股股份的发行价必须至少为10港元;首次发售募资额必须至少为10亿港元。
7.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其在上市时及其后持续地均有至少一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持有证监会所发出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
至少须有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18B.10(1)条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实益持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的发起人股份的至少10%。
8.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至少两人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可在证监会持牌法团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