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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板资本市场的业务规则

   2021-06-15 五板资本市场五板资本市场
核心提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股权,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部分,自挂牌之日起可进入五板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系统进行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五板资本市场股权众筹融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入孵挂牌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五板市场的其他业务规定。 
(一)凡申请在股权众筹平台挂牌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或进行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真实的各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凡申请挂牌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制的方式在五板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系统进行挂牌注册。
(三)挂牌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企业,可以申请尽职调查,也可以不申请尽职调查,也可以按尽职调查大纲自行组织尽职调查。
(四)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五板市场入孵挂牌,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签订入孵与挂牌协议。
(五)公司在本五板市场挂牌后应当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六)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股权,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部分,自挂牌之日起可进入五板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系统进行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七)五板市场在管理中,不对公司股权转让设置限售,但必须准守《公司法》的规定。
(八)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其股权挂牌:
1.进入解散程序;
2.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
4.挂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挂牌决议,并报送五板市场同意;
5.五板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个人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权,也称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权,称股权投资,但也称并购。应当在五板市场(中控小微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开立投资账户。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可以向五板市场申请直接买卖挂牌公司股权,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非上市股份公司,也不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并购,只要合规合法并能够活跃市场,繁荣市场,五板市场都包容和支持。
(十)与投资者签署买卖协议时,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十一)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权,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十二)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权的时间间隔不限。所有股权转让过程为T+0交易,转让后须在法定日期内进行办理变更所有手续。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达成股权转让成交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不过,挂牌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股权转让时间内,私募股权融资系统将通过专门网站和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十四)挂牌公司向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上市或挂牌的,应当在相关机构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转让日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板市场自公司披露之日起暂停其股权转让,但仍可以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直至挂牌公司向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上市或挂牌的审核结果公告日。审核通过的,继续暂停转让,直至公司在该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五板市场终止其股权挂牌;审核未通过的,恢复转让。但是,无论能否在其他市场上市或挂牌,股权众筹都可以持续进行。
(十五)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七)股权挂牌前,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挂牌说明书、挂牌自荐函或挂牌推荐函。
(十八)股权挂牌后,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九)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二十)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十一)挂牌公司按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出现其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的,但挂牌公司认为不必要披露的可以不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五板市场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五板市场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五板市场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估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十二)除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外,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十三)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五板市场专门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五板市场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二十四)挂牌公司违反规则或五板市场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五板市场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1.谈话提醒;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暂停其股权转让及股权众筹等交易行为;
5.终止挂牌。
(二十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则或五板市场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五板市场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1.谈话提醒;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5.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二十六)投资者违反规则或五板市场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五板市场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1.谈话提醒;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暂停其参与五板市场业务的资格;
5.取消其参与五板市场业务的资格。
(二十七)挂牌公司、投资者等主体参与五板市场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五板市场将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股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和报价转让方式,但也不排除委托转让,亦或竞价转让方式(谁出价高卖给谁)。
(二十九)股权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五板市场公告的休市日,五板市场休市。 
(三十)五板市场对股权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除五板市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一)出售股权和收购股权不设数量限制,由双方商定即可。
(三十二)股权众筹融资时,是指申请入孵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符合五板市场投资者要求的对象进行融资的行为。股权众筹融资可以采取路演、询价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挂牌公司股权众筹融资应当符合五板市场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在五板市场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应申请获得核准。按规定办理股权众筹的挂牌手续,申请股权众筹融资的同时应在股权众筹融资说明书中披露。
(三十三)五板市场对股权转让中出现的异常转让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可以视情况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股权转让等措施。
(三十四)当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五板市场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五板市场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三十五)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十六)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五板市场对股权转让和股权众筹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权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五板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七)中控孵化器实行分库制度管理,将全部企业划分为正常库、异常库和黑名单。新入孵的企业,默认列入正常库。
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库。
1.连续十二个月零税的;
2.连续两年年交税低于1000元的;
3.失去联系超过3个月不满半年的。
(三十八)对于异常库中的企业,如上述情形消失,则将其转回正常库,否则转入黑名单。
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1.拒绝服从中控孵化器管理的;
2.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
3.利用虚假材料申报入孵挂牌的;
4.连续二十四个月以上(含二十四个月)无税的;
5.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年交税不足1000元的;
6.失去联系超过一年的。
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不得转回正常库或异常库。
(三十九)企业办理入孵时,应认真填写“企业信息采集表”,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企业入驻申请书”,便于后续规范管理。
(四十)中控孵化器对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一企一档,加强企业档案管理。
(四十一)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向中控孵化器提供所需材料。企业应保持与中控孵化器的日常联系,配合中控孵化器开展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税收等相关信息。企业的法人、联系人或实际经营地址等入孵登记时所留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中控孵化器。
(四十二)对拟退出企业,中控孵化器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企业法人代表或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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