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产权报价信息系统的流动性,在孵企业产权的报价要求尽可能标准化,包括报价对象和报价单位等条款。就报价对象而言,为股东拟出让的孵化企业产(股)权。就报价的单位而言,挂牌和交易设置最低额度。原因在于保证产(股)权的转让以及相应中小微企业的股东构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处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稳定和业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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