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

五板资本市场为某企业设计的不动产信托融资方案

   2021-05-26 五板资本市场五板资本市场
核心提示:该信托终止后,如果某某企业的项目继续以信托方式进行新的融资,则本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优先认购权,即可以在退出该项目信托计划和进入新一轮信托计划中进行选择。
信托品种的具体条款可以由某某企业与××信托公司进一步协商,信托计划的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条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某某企业融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第二条  信托计划目的
某信托公司(也称受托人)将多个指定管理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运用于某某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计划规模和期限
信托计划规模    千万人民币,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并且在指定的直销点加入信托计划。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元(含   元),并可按人民币   元的整数倍增加。

第五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21年 月 日起至2024年 月 日止。推介期结束后,信托计划即告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推介期结束后,若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千万元,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用于购买与某某企业有关的房产,支持某某企业的项目建设。
信托有效期内产生的现金或收益,在年度信托利益支付前可以存放于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投资国债或金融企业债等低风险的收益型品种。具体运用方式由受托人代为确定。
2、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信托投资的主要条件
信托计划资金用途——购买某某企业有关的房地产,用于某某企业项目的开发。
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为3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某某企业签订的《信托投资协议》的规定为准。
投资收益——信托资金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4%。 
投资资金收回——期末房地产变现收入和有关的房地产实物资产
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某某企业的房地产收入。

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1、管理方式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和某某企业。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专用帐户,单独记帐。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须通过该帐户进行。
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计划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信托公司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设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2、管理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和某某企业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共同管理人,管理模式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投资原则、资金投向、投资项目审查及管理策略;
批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控制措施。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负责实施;
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帐户和信托帐户;
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与核查信托计划执行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做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3、受托人禁止行为
利用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将不同信托帐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信托资金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1、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某某企业房产租售欠佳,导致项目盈利能力下降。
(2)法律与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影响信托收益。
(3)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4)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2、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1)考虑到该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并且某某企业有着良好的信誉以及与银行合作的渠道,该项目市场风险不大。
(2)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定期和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报告,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敦促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和托管部门实施其对政策、法律和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
(3)受托人已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受托人将继续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信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风险。
(4)不可抗力出现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信托财产损失。

第九条  信托计划的费用
1、信托报酬:由信托公司按信托资金0.75%的年费率按月计提;
2、托管费:由银行按信托资金0.25%的年费率按月计提;
3、承诺回购费:由银行按每月项目贷款余额0.5%的年费率按月计提;
4、代收付费用:由代收付机构按信托资金的0.1%年费率一次性计提;
5、信托推介费用;
6、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7、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8、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信托费用。
上述第5--8项费用统称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总额将不超过信托财产的0.44%。
综上所述,本信托费用的年费率预计不超过信托资金2.04%。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计算与分配
1、收益来源
(1)被投资人某某企业的项目收入作为收益来源。
(2)受托人本着为受益人收益最大化原则,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进行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投资国债等运作所带来的收益。
2、收益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收益率=信托资金年总收益/信托资金总额*100%-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率
注: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率分别指受托人执行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手续费率和为信托计划设立所需的制作费、披露费、审计费等中介费和代理费率,本信托计划每年按信托资金1%左右的比例列支以上费用。
3、收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采取货币资金分配方式。信托期满后,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取日将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信托有关当事人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信托有关当事人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有效期内,受益人可按有关协议文本约定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全部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信托收据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或代收付机构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在受托人处或代收付机构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为无效转让。
受益人转让受托受益权,受益人(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所转让权益的0.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受托人于信托期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在其营业场所、代收付机构 营业场所以公布的形式报告给委托人(受益人)。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影响信托计划存续基本条件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代收付机构营业场所向委托人(受益人)临时披露。

第十四条  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终止。
2、信托终止后的选择
该信托终止后,如果某某企业的项目继续以信托方式进行新的融资,则本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优先认购权,即可以在退出该项目信托计划和进入新一轮信托计划中进行选择。
3、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信托清算报告,并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受益人)。
受益人自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受益人已取得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4、信托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按前述比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归属于退出该项目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期限届满后一次性进行分配。
信托公司于信托财产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未被取回的财产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涉及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并且,不保证本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因使用本网站提供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创业参考
推荐图文
推荐创业参考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合作代理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504528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