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板资本市场实行挂牌推荐和挂牌自荐相结合制度。
二、五板资本市场依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权挂牌进行股权众筹、股权转让、进入企业商城等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五板资本市场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五板资本市场应当督促申请股权挂牌的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挂牌公司应当符合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股权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并及时公告。
五、挂牌股权转让可以采取直接报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委托转让方式或其他转让方式。
六、挂牌股权众筹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方式。
七、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
八、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权众筹、股权转让的正常进行时,五板资本市场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权众筹、股权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九、五板资本市场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权众筹、股权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
十、对申请尽职调查的公司,五板资本市场应当督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为挂牌融资、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一、五板资本市场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的,五板资本市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适合继续留在五板市场的企业,向企业下达责令退出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退出企业,是指已入孵企业,但因涉及违法违纪或不服从管理等原因,被禁止继续使用五板市场资源的企业。办理退出由五板资本市场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名单,五板资本市场办公室向企业下达责令退出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退出的相关工作事项。